痱滋警遇襲案裝修工暴動等罪囚四年官指送年輕人入獄感無奈 - 香港蘋果日報
去年6月2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口中長有痱滋的便衣警往警總上班途中遇襲,遭多人追打,聲稱被打致痱滋爆裂,「痛足一星期」。其中地盤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並承認不依期歸押罪。本案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亦是首宗涉及包圍警總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法官郭啟安今判被告入獄四年。
郭官在結語指,三年前已經曾判處一名背境良好的年輕人入獄,當時已告誡年輕人不要以一時之勇以身以法,否則一旦被定罪會付出沉重代價,「三年後,又再將一個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入獄,我真係好無奈」,但郭官稱「暴力就係暴力」,不會因崇高理想而改變,指年輕人不應以政治主張及暴動手段作抗爭。
旁聽席的年輕男女友人,今午一見被告岑曉麟(26歲)由囚室步出犯人欄時痛哭抽泣,由旁邊的朋友摸頭安慰,岑亦望向旁聽席點頭示意。而在判刑後,岑向旁聽席的眾人揮手,旁聽席多人叫「頂住呀」、「等你」、「保重呀」。據悉,被告很大機會就定罪上訴。
案件於下午判刑,今日中午在區域法院樓下派籌時,由司法機構新聞主任協助登記,有網媒取籌時,新聞主任要求記講出代表機構,並用手機瀏覽該機構的facebook賬號及帖文,才派籌號給網媒記者,做法與平常由保安協助派籌的情況不同。
官指包圍警總是嚴重衝擊法治行為
郭官今於判刑時指,此案是多宗反修例事件中的其中一宗暴動案件,亦是首宗被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辯方陳詞時曾提出整個運動背後成因複雜,但他強調,不應亦不會考慮背後的政治因素,亦無意就政治爭論此作出任何裁決。
郭官又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庭必須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寧;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判刑前他有參考上訴庭今年4月就梁天琦案定下的暴動罪12項考慮判刑因素。郭官稱,案中有大批人包圍警總,影響交通及警總運作,示威者以噴漆等寫上辱警字句,是極具挑釁性行為,認為示威者即使不滿亦要合法手段行使言論自由作出批評。郭官又指案發前已有合法集會和平地表達了訴求,隨後此包圍行動根本沒有必要、形容是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
郭官又指,警方是主要執法機關,包圍警總是嚴重衝擊法治行為,亦影響警民關係,法庭必須予以嚴重讉責,並認為此屬本案的加刑因素。而示威者破壞、噴漆行動等亦要花費公帑作復修;雖然襲擊實際時間非常短,被告亦非有預謀犯案,可以稱上「偶然」,被告及示威者尚算克制,但不能忽視現場有大量示威者情緒已被挑動,如非現場有大量傳媒,只要有人按捺不住、情況有機會失控、一發不可收拾。
官籲:唔好因為政治主張或個人不滿以武力手段作抗爭
郭官稱,雖然此案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均比2016旺角暴動為低,警員雖有受襲但沒受傷,但案發地點在警總門外有其嚴重性,被告當時蒙面、掩飾身份亦是加刑因素,強調暴動罪需有阻嚇性,被告年輕、初犯的減刑比重並不大。
郭官特別提出,2016年時楊家倫在旺角暴動案,當時被告有掟磚、縱火燒的士,當時被判囚5年。郭官同意,本案的暴力程度比其低,認為量刑起點應較低,但亦存在不少加刑因素,在此消彼長後,認為以4年作監禁合適,而被告雖然承認非法集結,但不同意可以扣減刑期,終判他監禁4年。
郭官在結語指,三年前的旺角暴動,已經曾判處一名背境良好的年輕人楊家倫入獄,當時已告誡年輕人不要以一時之勇以身以法,否則一旦被定罪會付出沉重代價,「三年後,今日我又再將一個無案底、品格良好的年輕人判入獄,本席實在感到無奈」,但郭官稱即使被告非因個人利益犯案,但「暴力就係暴力」,不會因任何崇高理想而改變,「本席只好喺度,再語重深長告誡年輕人,唔好因為政治主張或個人不滿,以武力手段作抗爭。他亦引用最楊家倫的判詞作結論,指對一名出身良好、背境良好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其個人、家人、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漠視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控方申請充公被告衣物 官斥「無邏輯、無常識」
律政司上周申請將被告身上搜到的iphone,以及被告單位中搜獲的兩部iphone及IPAD充公,辯方提出反對。郭官今日裁決時稱,控方有責任就確立手機可以被充公提出理據。郭官指,手機是私有產權,即使警方在被告手機找到有與集會相關的訊息,亦不代表控方有基礎將電話充公,又指現今社會手機是每人生活必須品,如任何手機出現討論集會,出現同情或支持字句,就確立充立基礎,是危險及不切實際的,
而郭官審訊時已審視訊息內容,認為內容與暴動及傷人罪無關,當時拒絕接納呈堂,故認為控方未能確立充公理據,要求交還給被告。
郭官又留意到,控方申請公充被告的帽、牛仔褲、圍巾、腰包及波鞋,郭官明言對控方做法感到不解,即使辯方沒有反對充公,但認為任何人都會穿著衣服是平常不過的道理,無基礎顯示被告是為了干犯本案而穿,控方是只依靠衣物認出被告,將其充公是「無邏輯、無常識」,下令將下衣物歸還被告。而警方搜到兩件黑衣T恤均申請充公是不合理,而本案被告只為集會購買一件黑衣,下令控方只可以充公一件黑色T恤,以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其餘在單位在搜到電話及平板,搜到至今已有11個月,至今亦未能解鎖,加上被告已承認不依期歸押的控罪,控方保留手機作調查是無需要、亦無合理基礎無限期扣留財產,故亦下令將電子產物歸還,而被告單位中搜出的三萬多台幣則批准充公。
官曾指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郭官於早前曾指出,本案嚴重性在於案發時群情洶湧的集結,「冇可能判幾個月」,又指「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集結可釀成更嚴重的暴動。警員張金福當時獨自一人,不能螳臂擋車,不敢想像如果他被制服的話後果如何。郭官又指,被告案發時蒙面,更是加重罪行嚴重性。
法庭明白示威者當時的訴求是針對警方處理不公道、甚至有暴力的情況,但警總為法治重要機關,「我角度睇,係嚴重挑戰法治」。
郭官又指,不得不承認處理今次判刑有困難,因為案情獨特,可能是眾多同類案件中相對輕微,不涉及其他暴動案件中襲警及縱火等行為,判刑需平衡多方面。不過,控方稱不同意案件嚴重性略低,稱當時千人聚集、癱瘓警總運作、出入口被堵塞,認為行動具冒犯性及挑戰性,法庭不能忽略判刑帶出的訊息。
【案件編號:DCCC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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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9:05:0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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