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細則刊憲容凍結財產警自批入屋服務商須供涉案者身分|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政府在傍晚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天即日刊憲公布,明天(7 月 7 日)生效。有關實施細則是在今天國安委會議上制定,政府公佈共有七條條文,包括在緊急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警官可以自行批准警員進入有關地方搜證;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扣押懷疑干犯國安法人士的旅行證件並禁止其離港;保安局局長可申請把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財產凍結,再由律政司司長向高院申請充公。
另外亦引入類似內地「雙規」制度,警務處長可要求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等。如不按七條要求配合警方調查或執法行動,全部屬刑事罪行,有相應罰則,最高罰款 10 萬元,最高監禁兩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主持首次國安委會議,會上通過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 43 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詳細列出容許本港以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罪案的權力,處理七項情況。包括: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政府指,《實施細則》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政府詳細列舉針對以上七項情況的執法指引,以及相關行動指引和現時本港現有法律的相稱,但七項情況中只有五項可對應本港現時法例,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以及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政府並無交代如何和現行本港法律對應。
緊急情況助理處長自批入屋
政府指參考了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進出口條例》等,決定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而在特殊情況,(政府指如如緊急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警員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政府又指現行《防止賄賂條例》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實施細則》授權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士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參考有組織嚴重罪行及反恐條例 容許保安局局長凍結反國安法財產
關於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政府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藉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這些財產。
而律政司司長亦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而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但又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或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關於要求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實施細則》指參考現行《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即警務處處長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細則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書面通知要求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最後一項有本地法律對應的情況,是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政府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相關權力和規定,律政司司長或警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警方或律政司可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實施細則》容許警員取得法庭手令後 檢取電子器材
另外兩項政府沒有提及有相應本地法律參考的,分別是「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以及「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前者指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
細則有訂立合理辯解情況,指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其權利的風險。
《實施細則》亦指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員在取得裁判官手令後可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盡快移除該信息。當局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現行法例竊聽由法官批准 《實施細則》指偵測國安罪行由特首授權
另一項政府沒有指明應對法例的是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有類以機制,但執法人員須獲得小組法官授權,而在規範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下,授權來自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以至警務處首長級人員。《實施細則》指,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警務處首長級人員即為總警司或以上職級,現時警務處內共有近 50 名總警司,政府新聞稿沒有交代何謂侵擾程度較低,也沒有交代「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的數目及職級。政府指授權當局須會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
政府指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國安委對警務處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惟政府新聞稿未有交代這名獨立人士是誰。同時保安局局長亦會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政府指《實施細則》符合《基本法》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
《實施細則》亦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政府新聞稿舉出部份例子,例如若無合理辯解,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
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至於其他各項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政府指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政府重申,《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政府新聞稿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今日(七月六日)刊憲公布,於七月七日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月三十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於同日晚上十一時刊憲公布實施。《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行政長官於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詳情如下: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至於其他的各項,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政府代表明日(七月七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完
2020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16分
2020-07-06 13:02:42Z
https://news.google.com/__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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5
52782336306757 香港
Bagikan Berita Ini
0 Response to "國安法實施細則刊憲容凍結財產警自批入屋服務商須供涉案者身分|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