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奇聞︱裁判官用91天審亂過馬路案被告脫罪惟辯方大狀及律師須賠訟費62萬 - 香港蘋果日報
東區裁判法院耗費91天審訊一宗行人涉嫌亂過馬路案,被告最終獲判無罪。控辯雙方均提出訟費申請。主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今就訟費頒佈裁決,指被告自招嫌疑,辯方律師庭上表現亦有不當,批准控方向辯方大狀及律師取回訟費,涉及金額共約62萬元。
何官今天花費約4小時宣讀訟費裁決,完成後向控辯雙方致謝,隨即步入內庭。辯方律師侯振輝在庭外表示,需時考慮會否有進一步行動。
何官裁決時重申,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的證供有矛盾,部份內容更與接受控方盤問時的版本有別,認為被告表現自招嫌疑,因而不批准辯方取回訟費。
控方早前向辯方律師侯振輝以及曾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梁耀祥申請訟費,指案件浪費法庭時間,辯方亦有包攬訴訟之嫌。何官今宣讀裁決時,覆述梁及侯在案件審訊中的所謂不當行為,例如辯方陳詞有誤導法庭之嫌、梁在主控面前丟紙張到桌上、侯將汽水罐放在桌上、陳詞時雙手插袋等。
何官認為控方成功證明辯方浪費法庭時間,批准控方向梁及侯取回訟費。梁須負責其中37天的訟費,侯則要支付梁不再代表辯方後的其中41天審期訟費。何官減去審訊期間請了一天病假、部份證人出庭作供,以及中段陳詞等時間的訟費,加上處理訟費時閱覽文件所需時間,梁和侯分別須繳付約29.6萬元及32.6萬元訟費。
案發於2016年4月25日,被告在大潭道一輛的士後方步出過馬路,遭對面線另一輛的士撞傷,骨折入院,事後被律政司票控行人疏忽。案件早於2018年1月開審,惟審訊斷斷續續長達91日,至去年8月底才告結束。被告於去年10月獲裁定行人疏忽罪名不成立後,控辯雙方隨即申請訟費。
本案審訊期間,曾多次出現裁判官何麗明與辯方針鋒相對的情況,辯方大狀梁耀祥更曾在與何官庭上爭拗期間疑爆出一句:「Are you insane?(你瘋了嗎?)」何官即指此句可能構成《裁判官條例》第99條所禁止的「侮辱性言語」,揚言會押後處理。及後梁大狀正式終止代表被告,即日起不再出庭;何官批准,但隨即追究涉嫌侮辱一事,一度於去年農曆新年前夕向梁大狀發出拘捕令。
本案另亦衍生連場司法覆核等其他訴訟,女被告早前更先後入稟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向何官、涉案警員、控方大律師及律政司司長等人索償。高院審理的索償案件將於11月13日提訊。
【案件編號:ESS398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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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11:11:4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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